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4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嚴勝威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鄭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05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嚴勝威於提出新台幣五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縣○○鎮○○里○○○○00巷0 號。
理由
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核後認為得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台幣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命被告於停止羈押後限制住居於上開戶籍地,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