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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8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國永翁世容蔡川富

聲請人
即被告
夏智瑋
選任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05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夏智瑋於提出新台幣八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0 號。

理由

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核後認為得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台幣8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命被告於停止羈押後限制住居於上開居所地,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8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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