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8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夏智瑋
- 選任辯護人
- 盧永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05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夏智瑋於提出新台幣八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0 號。
理由
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核後認為得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台幣8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命被告於停止羈押後限制住居於上開居所地,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