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0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0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林駿宏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朱逸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0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因涉嫌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值班法官訊問後,認為有上開羈押原因及羈押的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8 年8 月16日起開始羈押被告。
二、今於本案審理期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理由略以:被告業經羈押長達11個月,目前已坦承全部犯行,依常理判斷並無逃避後續審判、執行,且無與共犯或證人串供或湮滅證據之虞,日後出獄後,家人亦已為其安排適當的工作,且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亦經法院准許交保在外,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以代替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嫌加入詐欺集團,對蔣冠峰等13名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等犯行,業經被告坦承犯罪,並有各該卷內證人、書證、物證可資佐證,被告經一審審理後,並經判決有期徒刑3 年6 月在案,可見被告上開犯行的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其次,被告於本案擔任的腳色是電腦手與車手頭,擔任的腳色乃有一定分量,且被告除涉犯本案犯罪,另尚有涉犯其他多起詐欺取財犯罪,刻正由多處法院審理中,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案件的判決書、起訴書在卷可參,顯見被告不思正當工作賺取錢財、心存僥倖之態度,倘予以具保停止羈押,甚有可能再因錢財誘惑而有重操舊業,繼續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因此被告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尚無法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方法代替羈押。至於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係因犯罪情節較被告輕,亦無涉及其他詐欺取財案件,因而獲致本院同意予以交保,被告的個案情形與其他共同被告不同,尚不能比附援引。綜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