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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48號

聲請提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連發洪榮家何秀燕

再抗告人
即聲請人
郭旭琪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提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裁定(111年度抗字第34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即釋放被逮捕、拘禁人。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提審法第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即聲請人郭旭琪前因聲請提審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提字第4號裁定駁回其提審之聲請,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以111年度抗字第34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已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然狀紙誤載為「抗告狀」),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4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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