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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一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義仲蔡崇義徐財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一號 A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 ○
選任辯護人
黃 溫 信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柳 聰 賢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 ○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及九十年七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王  全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徐  財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一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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