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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О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義仲徐財福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О六號   G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

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余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徐  財  福

                      法官 宋  明  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О六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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