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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一九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宋明蒼林永茂楊子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一九號  C

上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方 溪 良

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余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宋  明  蒼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楊  子  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一九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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