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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六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清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六號  G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法四庭續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官 陳  清  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六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