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49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9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解除被告限制出境之處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九十三年起即在大陸深圳信碟科技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於原審審理程序中若接獲開庭通知均會回台開庭,於原審固曾遲誤庭期,係因被告之母未及時轉通知所致。被告經原審為限制出境之處分後,被告已三月無法到大陸深圳工作,且在台無收入供家人生活支出,更無法賺錢解決與告訴人間之債務,乃為本件請求等語。
二、本院經核被告之入出境資料及其護照影本,認被告之聲請尚非不可採,爰准予解除被告限制出境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