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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黃崑宗蔡長林王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解除被告限制出境之處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九十三年起即在大陸深圳信碟科技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於原審審理程序中若接獲開庭通知均會回台開庭,於原審固曾遲誤庭期,係因被告之母未及時轉通知所致。被告經原審為限制出境之處分後,被告已三月無法到大陸深圳工作,且在台無收入供家人生活支出,更無法賺錢解決與告訴人間之債務,乃為本件請求等語。

二、本院經核被告之入出境資料及其護照影本,認被告之聲請尚非不可採,爰准予解除被告限制出境之處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王明宏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492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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