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及免除按時報到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義仲陳顯榮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及免除按時報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30日經本院94年度矚上訴字第1182號刑事案件裁定以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交保候傳,同時諭知聲請人限制出境,並應於每月第二、四週星期二按時到院報到,惟本案業已於95年5月9日宣判聲請人無罪,故應已無限制出境及按時到院報到之必要,爰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及免除按時報到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7年,犯罪所得財物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等,有判決書在卷可憑,聲請人上訴後,縱經本院改判無罪,惟本案尚未判決確定,是聲請人限制出境之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按時到院報到之必要,故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及免除按時報到,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宋明蒼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223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及免除按時報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