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