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藏匿人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5月中下旬至6月上旬某日犯藏匿人犯罪,經本院以95年度矚上重訴字第78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308、9672、9673、10147、10606、12785、13644等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廢止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