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之常業媒介性交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於民國92年11月起至94年8月21日間,因犯常業媒介性交罪,經台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48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被告上訴,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被告又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42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所犯上開常業媒介性交罪之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