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醫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劉千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3年1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內未經上訴人本人簽章,亦載明及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本件雖於原審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裁判費,但其上訴範圍及金額應予載明)。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有上開於上訴書狀未經上訴人本人簽章,亦未載明及其訴訟標的金額,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缺漏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上訴人現具有律師資格,且已登錄為執業律師,請提出相關資料影本為憑)。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