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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醫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世展顏基典王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上字第2號

上訴人
劉千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3年1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內未經上訴人本人簽章,亦載明及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本件雖於原審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裁判費,但其上訴範圍及金額應予載明)。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有上開於上訴書狀未經上訴人本人簽章,亦未載明及其訴訟標的金額,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缺漏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上訴人現具有律師資格,且已登錄為執業律師,請提出相關資料影本為憑)。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世 展

                   法 官 顏 基 典

                   法 官 王 明 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醫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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