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1號
- 上訴人
- 石碼宮
- 法定代理人
- 侯水道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明 律師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
上列上訴人石碼宮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侯合義等間因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7,500,00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00元、381,000元除已繳211,584元、317,376元外,餘42,416元、63,624元共計106,040元未據石碼宮繳納,茲限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