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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1號

撤銷詐害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吳上康蔡孟珊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1號

上訴人
石碼宮
法定代理人
侯水道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

上列上訴人石碼宮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侯合義等間因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7,500,00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00元、381,000元除已繳211,584元、317,376元外,餘42,416元、63,624元共計106,040元未據石碼宮繳納,茲限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詐害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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