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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3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32號

上訴人
莊為仁
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媁

如等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民事

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67,760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8,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

繳納上開費用,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

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3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