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3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莊為仁
- 訴訟代理人
- 曾柏暠 律師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媁
如等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民事
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67,760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8,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
繳納上開費用,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