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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8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素靖莊俊華藍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89號

上訴人
許 溢 法
訴訟代理人
杜 婉 寧 律師
被上訴人
公業劉建
法定代理人
劉 浩 林

上開上訴人許溢法因與被上訴人公業劉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不服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89號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

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鄰地

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

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

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民事判

例參照)。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公業劉建於原審主張其所有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282地號土地

)為袋地,應通行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許溢法所有同段1274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1274地號土地)如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06年2月

2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44.87平方公尺部分之土

地(下稱A部分土地)以至公路,依上說明,自應以系爭1282地

號土地因通行系爭1274地號土地所增之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查,系爭1282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1274地號土地其中A部

分土地,因此所增加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63,860元,有

德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6年12月5日ZN0000000號函送之不動

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63,8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第二審裁判費64,909元、第

三審裁判費64,909元,然上訴人許溢法僅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3,

770元,尚不足41,139元,被上訴人公業劉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23,770元、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尚不足19,503元、40,986

元。茲限上訴人許溢法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

第三審裁判費41,139元,被上訴人公業劉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503元、第二審裁判費40,9

86元,如上訴人許溢法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

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8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