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8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89號
- 上訴人
- 許 溢 法
- 訴訟代理人
- 杜 婉 寧 律師
- 被上訴人
- 公業劉建
- 法定代理人
- 劉 浩 林
上開上訴人許溢法因與被上訴人公業劉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不服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89號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
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鄰地
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
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
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民事判
例參照)。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公業劉建於原審主張其所有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282地號土地
)為袋地,應通行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許溢法所有同段1274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1274地號土地)如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06年2月
2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44.87平方公尺部分之土
地(下稱A部分土地)以至公路,依上說明,自應以系爭1282地
號土地因通行系爭1274地號土地所增之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查,系爭1282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1274地號土地其中A部
分土地,因此所增加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63,860元,有
德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6年12月5日ZN0000000號函送之不動
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63,8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第二審裁判費64,909元、第
三審裁判費64,909元,然上訴人許溢法僅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3,
770元,尚不足41,139元,被上訴人公業劉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23,770元、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尚不足19,503元、40,986
元。茲限上訴人許溢法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
第三審裁判費41,139元,被上訴人公業劉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503元、第二審裁判費40,9
86元,如上訴人許溢法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
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