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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71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吳上康丁振昌陳學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71號

上訴人
劉士成即劉弘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雅霜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5,75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7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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