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鄭偉文
- 訴訟代理人
- 沈昌憲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孟逸即昶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