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李素靖藍雅清莊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上訴人
鄭偉文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上訴人
林孟逸即昶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