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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高榮宏陳春長林富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卓碧玲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被上訴人
峻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小榛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育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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