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再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5號
- 抗告人
- 高珮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連文足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連文足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