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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再字第5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吳森豐林逸梅郭貞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5號

抗告人
高珮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連文足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再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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