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0號
聲 請 人即
- 上訴人
- 吳佳賢
- 訴訟代理人
- 蘇明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敬宇律師
- 上訴人
- 沈曉曼
- 上訴人
- 沈怡吟
- 上訴人
- 沈柏翔
- 曾建中(即曾明彥之承受訴訟人、兼曾徐秀、曾琬沈水清沈麗慧沈麗淑曾華斌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上 訴 人 曾持恒曾國燦曾定玉謝進泰謝進祿曾淑嬌曾淑珍曾淑貞莊麗華曾緯彤(原名曾怡嘉)曾怡儒曾盈涵曾詩婷曾冠瑋蘇登旺(兼呂許秀鸞、呂璧君、邱清傳、葉乃儀、吳若綺魏雯麗蕭切蓮吳起鳳吳家豪邱蔭吳章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絨上二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蘇敬宇律師上 訴 人 杜松井陳邱圓黃福嬌邱越生邱越智黃全永莊振宗邱宗平邱唯銘邱黃玉秀黃全騰黃全欣陳柏蒼黃全洲鄭烱明鄭金源邱平裕邱許佑黃南彰黃昱鈞劉永楠劉淑玲上二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上 訴 人 邱壽祿金清風張振德張江津蘇採益黃千鴻(即黃中安之承受訴訟人)方俊欽郭承洋郭致齊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鳳琴視同上訴人 黃哲邱又于邱智仁吳邱霞邱南進邱秀鳳吳永隆劉耀清謝伸典黃邱秀蘭邱明弘張金山翁琨檳蘇宏昌邱進君邱榮華邱復元邱芳茂邱福印邱明佐邱慶豊楊美玲(兼邱凱莉、邱儀寧之承當訴訟人)陳良美吳禮全郭淑寶林正男林正彥劉明芳劉明郎李思賢邱啓峰邱啟洲邱敏余培新邱豐聿邱紋進(兼張松男之承當訴訟人)陳威榮吳章佳吳章誠邱育文邱松鼎邱永達邱永敬吳明憲王芬香邱尤目顏哲雄顏慈誼顏銘賢顏銘璋邱鴻明翁毓璘翁毓鍾黃經博(即莊茂之承受訴訟人、兼黃春花、黃南彰黃冠傑(即莊茂之承受訴訟人、兼黃春花、黃南彰謝素珍(即謝邱來好之承受訴訟人、兼謝金英、謝蘇秋米(即鄭林菊花之承當訴訟人)住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0○0號二樓邱榮章(即邱榮華之承當訴訟人)邱聯鼎(即邱榮松之承當訴訟人)楊輝煌(即張松男、邱美枝、陳溢亮之承當訴訟被上訴人 邱李淑貞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亭宇律師
林冠廷律師
許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由第三人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上訴人黃經博、黃冠傑代上訴人黃春花、黃南彰承當訴訟。
准上訴人曾建中代上訴人曾琬珺、曾琬婷、曾徐秀承當訴訟。
准上訴人邱榮章代上訴人邱榮華承當訴訟。
准上訴人邱紋進、楊輝煌代上訴人張松男承當訴訟。
准上訴人楊輝煌代上訴人邱美枝、陳溢亮承當訴訟。
准上訴人楊美玲代上訴人邱凱莉、邱儀寧承當訴訟。
准上訴人謝素珍代上訴人謝金英、謝進泰、謝進祿承當訴訟。
准上訴人蘇秋米代上訴人鄭林菊花承當訴訟。
准上訴人邱聯鼎代上訴人邱榮松承當訴訟。
准上訴人蘇登旺代上訴人呂許秀鸞、呂璧君、邱清傳、葉乃儀、邱蔡美惠承當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63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㈠莊茂於109年2月21日死亡,由原審裁定其繼承人即黃經博、黃冠傑、黃春花、黃南彰聲明承受訴訟,有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民事裁定書可稽(見原審卷四第345至357頁,原審卷五第45至51頁),聲明承受訴訟後,繼承人協議分割由黃經博、黃冠傑於109年7月16日繼承取得莊茂之應有部分1580分之24,並已辦妥繼承登記各得1580分之12,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可稽(見本院土地登記謄本卷第72、140頁),是聲請人聲請上訴人黃經博、黃冠傑代上訴人黃春花、黃南彰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曾明彥於110年2月3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即曾建中、曾琬珺、曾琬婷、曾徐秀聲明承受訴訟,有除戶謄本、承受訴訟狀、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95、207至217、436、442至450頁),聲明承受訴訟後,繼承人協議分割由曾建中於110年3月17日繼承取得曾明彥之應有部分1185分之4,並已辦妥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01頁),是聲請人聲請准上訴人曾建中代上訴人曾琬珺、曾琬婷、曾徐秀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邱榮華於110年2月4日將其其中應有部分計3120分之13以交換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上訴人邱榮章,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16、432頁),是聲請人聲請上訴人邱榮章代上訴人邱榮華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張松男於109年5月29日、109年5月21日分別以拍賣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6320分之9、6320分之7移轉登記予上訴人邱紋進、楊輝煌,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可稽(見本院土地登記謄本卷第60、140頁),是聲請人聲請上訴人邱紋進、楊輝煌代上訴人張松男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邱美枝、陳溢亮於108年10月8日將其應有部分計790分之7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楊輝煌,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可稽(見原審卷三第201、329頁見本院卷一第414至416、428頁),是聲請人聲請上訴人楊輝煌代上訴人邱美枝、陳溢亮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㈥邱慶福於訴訟繫屬中之108年5月2日將其應有部分1580分之20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楊美玲,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可稽(見原審卷三第199、321頁),嗣邱慶福於108年11月9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即上訴人楊美玲、邱凱莉、邱儀寧聲明承受訴訟(見原審卷四第67至77頁),是聲請人聲請上訴人楊美玲代邱凱莉、邱儀寧承當訴訟,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㈦謝邱來好於110年5月1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即謝素珍、謝金英、謝進泰、謝進祿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承受訴訟聲請狀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26至332、350頁),聲明承受訴訟後,繼承人協議分割由謝素珍於110年8月1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取得謝邱來好之應有部分15800分之68,並已辦妥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可稽(見本院土地登記謄本卷第251頁),是聲請人聲請上訴人謝素珍代上訴人謝金英、謝進泰、謝進祿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㈧上訴人鄭林菊花於109年3月26日以贈與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1580分之8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蘇秋米,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16、422頁),是聲請人聲請上訴人蘇秋米代上訴人鄭林菊花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㈨上訴人邱榮松於108年5月23日將其所有權應有部分1580分之4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上訴人邱聯鼎,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可稽(見原審卷三第199至200、321頁,本院卷一第414、426頁),是聲請人聲請上訴人邱聯鼎代上訴人邱榮松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㈩上訴人呂許秀鸞、呂璧君於107年10月17日分別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即共有人蘇登旺,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可稽(見原審卷三第175至177、319頁);邱清傳於108年5月28日、葉乃儀於108年6月10日、邱蔡美惠於108年7月5日分別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即共有人蘇登旺,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可稽(見原審卷三第175至177、321至323頁),是聲請人聲請上訴人蘇登旺代上訴人呂許秀鸞、呂璧君、邱清傳、葉乃儀、邱蔡美惠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⑴起訴時當事人 ⑵權利 範圍 ⑶移轉情形 ⑷現所有權人 ⑸移轉後權利範圍 ⑹說明 1 莊茂 24/1580 ⒈莊茂於109年2月21日死亡,原審已裁定命其繼承人黃春花、黃南彰、黃經博、黃冠傑承受訴訟。 ⒉莊茂之應有部分於109年7月1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黃經博、黃冠傑,應有部分各12/1580。 黃經博 黃冠傑 12/1580 12/1580 ⒈由黃經博、黃冠傑承當訴訟,黃春花脫離本件訴訟。 ⒉黃南彰本身亦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承當訴訟後,仍為本件當事人。 2 曾明彥 4/1185 ⒈曾明彥於110年2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曾建中、曾琬珺、曾琬婷、曾徐秀,曾明彥原委任之律師於110年4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207頁,繕本於110年4月26日當庭送達對造)。其繼承人亦於110年7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436頁) ⒉曾明彥之應有部分於110年3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曾建中所有。 曾建中 4/1185 由曾建中承當訴訟,曾琬珺、曾琬婷、曾徐秀脫離本件訴訟。 3 邱榮華 26/3160 於110年2月4日,以交換為原因,移轉權利範圍13/3160予邱榮章。 邱榮華 邱榮章 13/3160 13/3160 邱榮華僅移轉部分權利範圍予邱榮章,其仍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承當訴訟後,仍為本件當事人,未脫離訴訟。 4 張松男 4/1580 ⒈於109年5月29日,以拍賣為原因,移轉權利範圍9/6320予邱紋進。 邱紋進 81/6320 ⒈邱紋進原權利範圍為18/1580,自張松男取得權利範圍9/6320後,權利範圍共計81/6320。 ⒉由邱紋進承當訴訟,張松男脫離本件訴訟。 ⒉於109年5月21日,以拍賣為原因,移轉權利範圍7/6320予楊輝煌。 楊輝煌 252/25280 ⒈楊輝煌自張松男取得權利範圍7/6320、自邱美枝取得權利範圍3/790、陳溢亮取得權利範圍4/790後,權利範圍共計252/25280。 ⒉由楊輝煌承當訴訟,張松男、邱美枝、陳溢亮脫離本件訴訟。 5 邱美枝 3/790 於108年10月8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楊輝煌。 6 陳溢亮 4/790 於108年10月8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楊輝煌。 7 邱慶福 20/1580 ⒈於108年5月2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楊美玲,楊美玲於108年12月12日具狀聲明承當訴訟,繕本於108年12月19日送達對造(原審卷四第43、45頁)。 ⒉邱慶福於108年11月9日死亡,楊美玲於109年2月12日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楊美玲、邱凱莉、邱儀寧承受訴訟(原審卷四第67頁),繕本於109年2月18日送達對造。 楊美玲 20/1580 由楊美玲承當訴訟,邱慶福脫離本件訴訟,邱慶福之繼承人邱凱莉、邱儀寧毋庸承受訴訟。 8 謝邱來好 68/15800 ⒈謝邱來好於110年5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謝金英、謝素珍、謝進泰、謝進祿,謝邱來好原委任之律師於110年6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其繼承人亦於110年6月2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350頁)。 ⒉謝邱來好之應有部分於110年8月1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謝素珍所有。 謝素珍 68/15800 由謝素珍承當訴訟,謝金英、謝進泰、謝進祿脫離本件訴訟。 9 鄭林菊花 8/1580 於109年3月26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蘇秋米。 蘇秋米 8/1580 由蘇秋米承當訴訟,鄭林菊花脫離本件訴訟。 10 邱榮松 4/1580 於108年5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邱聯鼎。 邱聯鼎 4/1580 由邱聯鼎承當訴訟,邱榮松脫離本件訴訟。 11 呂許秀鸞 29/7900 於107年10月17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蘇登旺。 蘇登旺 2629/79000 ⒈蘇登旺原權利範圍為4/1580,自呂許秀鸞取得權利範圍29/7900、自呂璧君取得權利範圍89/7900、邱清傳取得權利範圍4/1580、葉乃儀取得權利範圍98/158000、邱蔡美惠取得權利範圍20/1580後,權利範圍共計2629/79000。 ⒉由蘇登旺承當訴訟,呂許秀鸞、呂璧君、邱清傳、葉乃儀、邱蔡美惠脫離本件訴訟。 12 呂璧君 89/7900 於107年10月17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蘇登旺。 13 邱清傳 4/1580 於108年5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蘇登旺。 14 葉乃儀 98/158000 於108年6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蘇登旺。 15 邱蔡美惠 20/1580 於108年7月5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蘇登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