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41號
- 上訴人
-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文真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璇律師
- 被上訴人
-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華巖
- 訴訟代理人
- 林少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上字第34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