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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4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翁金緞洪挺梧黃義成

上訴人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真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上訴人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華巖
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翁倩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4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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