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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9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余玟慧

上訴人
郭清隆
訴訟代理人
郭秀麗
上訴人
郭再枝
上訴人
郭正雄
上訴人
郭正義
上訴人
郭嘉璋
上訴人
郭正弘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上訴人
洪美娟(即郭嘉民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郭順益(即郭銀謨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香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
上訴人
郭順來(即郭銀謨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郭楊罔受(即郭老竹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郭福仁(即郭老竹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郭文豐(即郭老竹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郭金理(即郭老竹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郭金梅(即郭老竹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郭金枝(即郭老竹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郭榮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義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郭榮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勝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金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文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胡秀靜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璋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貞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全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順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順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親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秀里(原名郭尤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春長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士嘉
上訴人
郭聰盈
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
上訴人
張朝釷(即張進洋之繼承人)
上訴人
張秀櫻(即張進洋之繼承人)
上訴人
張富貴(即張進洋之繼承人)
上訴人
張憲次(即張進洋之繼承人)
上訴人
張錫明(即張進洋之繼承人)
上訴人
張愛櫻(即張進洋之繼承人)
上訴人
符張美代(即張進洋之繼承人)
上訴人
張麗櫻(即張進洋之繼承人)
上訴人
張香櫻(即張進洋之繼承人)
上訴人
郭茂生
上訴人
郭惠珍(即郭陳金花之繼承人)
上訴人
郭碧智(即郭陳金花之繼承人)
上訴人
郭淑貞(即郭陳金花之繼承人)
上訴人
郭惠美(即郭陳金花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建龍
上訴人
郭淑媛(即郭陳金花之繼承人)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坊
上訴人
李昆山(即李親枝之繼承人)
上訴人
蔡李莎莉(即李親枝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盛立綺
上訴人
郭隆益(即郭文忠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郭丁太(即郭文忠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郭朝陽(即郭文忠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郭順風
訴訟代理人
郭昌凱律師
原住日本橫濱南區蒔田町豬股莊871番 地1F-A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93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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