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黃文璋
- 代理人
- 翁晨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俊豪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111年6月27訊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衡量是否需繼續調整分割方案、或分割方案應如何調整,認有調取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以期促進訴訟,避免與受命法官心證不同而影響自身權利,顯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行為,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調閱法庭錄音之要件,請准予交付11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111年6月27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明瞭開庭內容,有其法律上利益,且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