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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吳森豐洪挺梧蔡孟珊

聲請人
黃文璋
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俊豪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111年6月27訊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衡量是否需繼續調整分割方案、或分割方案應如何調整,認有調取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以期促進訴訟,避免與受命法官心證不同而影響自身權利,顯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行為,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調閱法庭錄音之要件,請准予交付11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111年6月27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明瞭開庭內容,有其法律上利益,且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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