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聲字第47號
- 抗告人
- 陳映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聲字第4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