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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聲字第47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上康余玟慧李素靖

抗告人
陳映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7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