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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聲字第47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上康余玟慧李素靖

抗告人
陳映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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