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吳上康、余玟慧、李素靖
- 原告陳映竹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聲字第47號 抗 告 人 陳映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