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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被告
新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勝昭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本判決主文欄第壹項關於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金額「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主文欄第四項後段關於免為假執行擔保之金額「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有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法官 王明宏~B3法官 高明發

~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