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新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黃勝昭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本判決主文欄第壹項關於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金額「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主文欄第四項後段關於免為假執行擔保之金額「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有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法官 王明宏~B3法官 高明發
~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