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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㈢字第六○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㈢字第六○號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甲○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乙○
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丙○

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B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㈢字第六○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