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二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二四號
- 再審原告
- 甲○○
乙○○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
九年度再字第三八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八
十七萬五千元,折合銀圓二十九萬一千六百六十六元,應徵裁判費銀圓四千三百七十
五元(元以下捨去),折合新台幣一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五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送達本裁定十日以內,如數逕
向本院繳納,毋得遲延,致遭駁回,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