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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二四號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輝雄王明宏高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二四號

再審原告
甲○○

        乙○○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

九年度再字第三八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八

十七萬五千元,折合銀圓二十九萬一千六百六十六元,應徵裁判費銀圓四千三百七十

五元(元以下捨去),折合新台幣一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五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送達本裁定十日以內,如數逕

向本院繳納,毋得遲延,致遭駁回,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

                           法官 王明宏

                           法官 高明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二四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無權占有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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