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三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百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榮坤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上訴
人應自行到庭,被上訴人應偕同證人甲○○到庭,並攜存證信函及回執聯正本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