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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七六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七六號 J

反訴原告
許文炎即宏益糧食工廠
訴訟代理人
黃 國 鐘 律師

右當事人與反訴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區糧食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因損害

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貳仟零伍

拾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B1審判長法官 林金村~B2法官 曾平杉~B3法官 袁靜文

~B法院書記官 吳銘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七六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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