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三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金村曾平杉袁靜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複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上訴

人應自行到庭,被上訴人應偕同證人甲○○到庭,並攜存證信函及回執聯正本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林金村

                         法官 曾平杉

                         法官 袁靜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三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