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七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七六號 J
- 反訴原告
- 許文炎即宏益糧食工廠
- 訴訟代理人
- 黃 國 鐘 律師
右當事人與反訴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區糧食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因損害
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貳仟零伍
拾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B1審判長法官 林金村~B2法官 曾平杉~B3法官 袁靜文
~B法院書記官 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