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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選上字第8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光秀曾平杉李文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選上字第8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尤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選字第18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3月6日下午3時40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選上字第8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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