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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27號

請求註銷公司股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金村林輝雄胡景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27號

上訴人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蔡淑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註銷公司股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林輝雄

                   法 官 胡景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玲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27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註銷公司股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