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註銷公司股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 黃正男 律師 被 上訴人 丁○○ 甲○○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蔡淑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註銷公司股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林輝雄 法 官 胡景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趙玲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