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1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96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維信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
(一)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其先位之訴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台南縣仁德鄉○○○段二二一之八五地號、同段二二一之一0七地號土地,暨其上建號一二三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南縣仁德鄉仁愛村五九八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備位之訴則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二)系爭房地為本件訴訟標的物,則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時,自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又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103,200元,除有土地及建物謄本可參外,且為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所自陳,並據此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在卷。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03,200元,應徵之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均為62,533元;上訴人於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僅繳納50,084元,應再補繳第二審之裁判費12,449元。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亦僅繳納50,084元,並應再補繳第三審之裁判費12,449元;合計共24,89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之上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