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8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89號
- 上訴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台幣(下同)7,451,31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81條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