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7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72號
- 聲請人
- 羅至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市政府間救濟金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309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7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市政府間救濟金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309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