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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2號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藍獻林鄭小康林文舟胡國棟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林瑞成(即林亮宇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林亮宇與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上訴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489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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