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21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代表人
- 倪重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世界公民文化協會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510號判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211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世界公民文化協會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510號判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