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0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407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瑞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瑞福
- 訴訟代理人
- 汪團森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間商標評定事件(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140號、101年度判字第644號、103年度判字第252號、104年度判字第348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本件兩造及參加人間商標評定事件,聲請人於上訴審均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其中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52號商標評定事件,其訴訟代理人免除其酬金外,其餘3件均支付酬金在案,則聲請人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於法並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