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07號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茂權劉介中吳東都姜素娥許金釵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407號

聲請人
台灣中瑞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瑞福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間商標評定事件(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140號、101年度判字第644號、103年度判字第252號、104年度判字第348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本件兩造及參加人間商標評定事件,聲請人於上訴審均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其中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52號商標評定事件,其訴訟代理人免除其酬金外,其餘3件均支付酬金在案,則聲請人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於法並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07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