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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56號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楊得君闕銘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56號

聲請人
劉展光律師(即上訴人辛吉雄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辛吉雄與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本院105年度裁字第694號裁定),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5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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