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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46號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茂權劉介中林文舟林樹埔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746號

聲請人
李權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重測事件,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参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 建 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4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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