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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275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鄭小康蘇嫊娟林文舟帥嘉寶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275號

上訴人
蔡人舉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
代表人
沈榮津
參加人
宋立遠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國衍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7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7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陳國衍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8年11月11日智院成卯108技協18字第1080004425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275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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