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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14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帥嘉寶鄭小康林玫君李玉卿洪慕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914號

上訴人
德商馬克專利公司
代表人
Wolfgang Losert、Sabine Schoen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書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文亭 專利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日商JNC株式会社
代表人
山田敬三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子威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914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上字第914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張子威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1月20日智院駿111技協1字第1110000369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1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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